一、合格投资者认定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和基本信息表,履行特定对象认定程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二、签订风险揭示书与基金合同

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风险;
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文件;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提供相关证件。

三、缴纳基金认购款项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缴纳基金认购款项;
投资者向募集机构提供汇款底单等认购文件。

四、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基金认购设置24小时以上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投资冷静期满后,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
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五、认购成功及基金备案、运作

在认购产品成立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委托人取得盖章的有效合同及认购确认函;
私募基金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之后开始正式运作。